大学生医保工作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介绍篇)

栏目:大学生医保工作 时间:2013年08月30日 来源:学生处 发布: 阅读:2453 设置

一、建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疾病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风险,医疗保障是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校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障在无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他们的医疗费用只能依靠家庭负担,特别是那些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因承担大病、重病带来的巨额医疗费用而导致学生因病致贫,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2008年,国务院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确定将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实施民生工程,其中明确提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各地进一步扩大了制度实施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以前所未有速度向前推进,这对于保障在校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哪些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凡在我校就读注册学籍并参加蚌埠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者,均可按规定享受蚌埠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有哪些

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社会捐助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基金利息收入。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答:从2009年  起,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元(第一年参保需另缴纳制卡费10元)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

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否有规定?

答:有。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录、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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