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24浏览次数:2189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笔试考场规则

1.        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        考生进入考场须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计算器、PDA等工具和其他物品;严禁携带手机!

3.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        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级别、种类是否相符,试卷是否残缺,如有异常,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回答。

5.        在考试铃响前,不准翻看试卷,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6.        考试时间:二级:900~1030

三级、四级:900~1100

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之前不得离开考场不允许提前交卷

7.        答题卡填涂:1)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2)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

3)填空题、论述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

8.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收集、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员管理和舞弊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处理。

10、考试监督举报电话:3172900  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340060考点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1.        考前30分钟考生在相应考场外排队候考,由工作人员核验准考证、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并抽签决定上机座位号。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2.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等其他物品。严禁携带手机及U盘!

3.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严禁考生擅自更换考试座位,如有违反,以违纪论处。

4.        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USB移动存储设备;不得更改计算机设置、删除系统文件等与考试题目无关的操作;如有违反,取消其考试资格;因考生误操作造成考点经济损失的,由考生承担。

5.        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与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核验无误后,进行正式考试计时。

6.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员联系。

7.        考生答题完毕交卷时,如系统提示正常交卷,请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到休息室等候。

如系统提示交卷异常或0,考生须举手报告系统管理员,如异常而不报告者,后果由考生自负。

8.        考试结束后,考生到休息室等候,待监考员通知后,方可离开考场。

本考场考生休息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请查看考场外通知)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员管理和舞弊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处理。

10. 考试监督举报电话:3172900  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340060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2004519 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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